提單功能、貨損索賠 海攬公會解惑20081119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因報名額滿,昨(十八)日提前加場的海攬公會「提單功能與貨損索賠關係研討會」再度爆滿。主講人海洋大學航運管理學系教授兼航運暨管理學院院長張志清(右二/記者陳維強攝)在會中強調,收據功能在於要證明貨損,才能求償;物權證書主要功能則是要證明求償人之權利;契約證明的功能,則是證明運送人之義務、責任內容及約定之求償方式,包括運送人是否違約、是否可免責。昨天研討會中,由公會理事長陳木枝(左二)致詞,教育訓練組召集人曾俊鵬(右)主持,法務組召集人葉建明(左)亦出席,和與會者交換意見。由於這項研討會原訂於今(十九)日舉行,未料開放報名即迅速額滿,因此提前於昨日加開一場,今日研討會的時間地點維持不變。

公會指出,海運承攬運送業者對於自已簽發的提單,究竟扮演何種功能,以及提單記載之條款究竟具有何種效力,當貨物發生索賠時,對簽發提單之運送人之義務及責任,影響會有多重,都是海攬從業人員必修的基本功。為使業者對這方面的認知能深入了解,因此該會教育訓練組特邀海洋大學教授張志清主講,由座無虛席的場面來看,顯示業界對此極為重視。

張志清教授針對收據功能與貨損索賠之關係提到,若求償人能證明貨損係發生在運送人管領貨物期間,亦即提出清潔載貨證券及有效之貨損通知,即可如此推定,運送人在履行運送契約時有過失。運送人有過失,則應負貨損賠償責任,運送人得另以反證推翻上述之推定(亦即證明無過失),且證明貨損係由於免責事由所致,才可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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