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處理違章進口大陸物品 鬆綁20081112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海關緝獲廠商違章進口尚未開放准許間接進口之大陸物品,將依財政部本(十一)月三日新核示之處理原則辦理。亦即海關緝獲廠商違章進口尚未開放准許間接進口之大陸物品,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進口非屬「懲治走私條例」管制物品之案件,如經海關通知之翌日起二個月內補送專案輸入許可文件者,免依逃避管制論處。(二)持憑專案輸入許可文件報運進口原屬未開放准許間接進口之大陸物品者,經查無虛報貨名,僅規格或成分不符之案件,認屬不涉及逃避管制。

基隆關稅局昨天表示,由於承辦關員在處理該類案件時,因涉及商民權益常發生爭議,招致民怨,本次財政部重新釋示,主動鬆綁法令,核示明確遵循依據,對於加速貨物通關助益頗大。該局為落實政府主動為民服務之理念,對於符合上述規定且處分尚未確定案件,將分別通知各受處分人,以維護商民權益。

新規定發布後,尚未確定案件有符合上述規定者,即依該令規定辦理。至於海關緝獲廠商違章進口非屬「懲治走私條例」之管制物品,於該令發布時處分尚未確定之案件,自該令發布之日起六個月內,如能取得專案輸入許可文件者,可免認涉屬逃避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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